我国科技企业出海的知识产权安全风险及应对
2025-10-24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 阅读量:
近年来,科技出海成为国际科技合作、拓展国际市场、提升全球竞争力的重要路径。为更好贴近海外市场,不少企业会选择在海外建立研发中心、数据中心或联合实验室,以整合当地创新资源。早些年的企业出海多因缺乏知识产权意识而陷入被动,典型情形是专利被抢先申请或商标被“抢注”。近年来,企业普遍加强海外知识产权布局,“知识产权先行”成为出海的标配策略。但是,面临目标国家日益复杂的制度性壁垒,该策略已不足以应对部分国家以国家安全审查、技术标准歧视或隐性行政干预为名设置的非传统壁垒,应当做出新的战略调整。
非传统壁垒的本质:超越法律框架的政策工具
知识产权不仅是市场主体竞争的法律工具,更日益成为国家间博弈的战略手段。我国已连续十多年成为遭遇美国“337调查”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诉前禁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等手段也被频繁用于延缓我国企业进入海外市场。对于依赖国外技术的领域,产品和知识产权的出口管制已经成为常见的打压工具,尤其在半导体、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领域更为明显。
9月30日,荷兰依据冷战时期出台的《物资供应法》,以“治理缺陷”为由强制接管我国闻泰科技旗下安世半导体公司,剥夺中资实际控制权。安世半导体公司名下知识产权、数据等无形资产均不能够被其母公司闻泰科技转移或使用,闻泰科技亦无法通过控股权行使相关技术权益。
该案件虽然并未直接援引当地知识产权法律,但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实质剥夺了企业对核心技术资产的控制权,本质上构成了一种以国家安全为名义的非传统知识产权壁垒。目前该案虽尚未有定论,但已对我国科技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布局产生深远警示。
当前“知识产权先行”策略的不足与潜在风险
“知识产权先行”策略是在各国尊重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形成的,也仅在该前提下有效,但知识产权从来不是纯粹的私法意义上的权利工具。历史上,知识产权制度的演进始终伴随着技术主权博弈的深化。在大国竞争框架下,单纯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已无法保障企业核心知识产权的安全与自由实施。即便完成海外知识产权布局,仍可能因东道国以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或供应链韧性为由的政策调整而丧失技术控制权。安世半导体案表明,非传统壁垒已从市场准入环节延伸至既有资产的运营与处置领域,法律合规并不足以对冲地缘政治风险。
由于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需要以“先申请”为原则获得保护,在当前全球知识产权共识让位于大国科技博弈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先行”存在三大潜在风险:一是出海前的知识产权行为预示了企业技术路线的选择与市场布局的优先级,使东道国监管机构得以提前研判企业战略意图。二是传统知识产权思维惯性使得出海企业过度信赖东道国法律保护,易忽视技术主权博弈的现实障碍,即使拥有权利,也未必能在运营与保护中获得相应竞争利益。三是东道国可借国家安全审查机制重构企业股权结构,使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实际控制人发生分离,导致权利空心化,安世半导体案即为此类风险的现实映射。
新形势下科技出海的知识产权思维转变
当前,我国科技出海面临的国际环境已从市场竞争演变为技术主权竞争,知识产权思维也需从“权利获取”向“控制力保障”转变。
一是海外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不要过度集中,特别需要避免将核心知识产权单一归属于境外子公司,以防东道国以国家安全审查为由实施强制接管或限制处置。可以参考股权设计思路,优化知识产权架构设计,将知识产权所有权与实施权分离,实现多主体、跨法域的分散持有,增强对外部干预的抵御能力。
二是积极参与东道国技术标准制定,嵌入标准必要专利布局,将知识产权(私有产品)与技术标准(公共产品)深度绑定。通过标准必要专利的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原则,在合规框架下提升技术影响力,巩固市场地位。对于已形成标准必要专利的技术,也需警惕东道国以反垄断或公共利益为由施加许可限制。需及时评估技术嵌入标准后的法律风险与地缘政治敏感性,寻求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平衡,避免陷入被动合规困境。
三是投保东道国知识产权政策风险类的保险,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财产保险,以对冲因东道国政策变或他国施压导致的知识产权失效与失控风险。鉴于保险的成本考量,建议至少应保证核心知识产权在关键市场拥有独立的保险利益保障。对于可能受制于长臂管辖或地缘冲突的技术领域,投保尤为必要,东道国在强制接管或限制技术流动时,至少还得考虑保险赔付带来的经济成本与国际声誉损失,从而形成一定的制约效应。[本文系同济大学德国研究中心2024年度校内开放课题项目(2024DYZKXN03A)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同济大学德国研究中心研究员、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徐明]
非传统壁垒的本质:超越法律框架的政策工具
知识产权不仅是市场主体竞争的法律工具,更日益成为国家间博弈的战略手段。我国已连续十多年成为遭遇美国“337调查”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诉前禁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等手段也被频繁用于延缓我国企业进入海外市场。对于依赖国外技术的领域,产品和知识产权的出口管制已经成为常见的打压工具,尤其在半导体、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领域更为明显。
9月30日,荷兰依据冷战时期出台的《物资供应法》,以“治理缺陷”为由强制接管我国闻泰科技旗下安世半导体公司,剥夺中资实际控制权。安世半导体公司名下知识产权、数据等无形资产均不能够被其母公司闻泰科技转移或使用,闻泰科技亦无法通过控股权行使相关技术权益。
该案件虽然并未直接援引当地知识产权法律,但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实质剥夺了企业对核心技术资产的控制权,本质上构成了一种以国家安全为名义的非传统知识产权壁垒。目前该案虽尚未有定论,但已对我国科技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布局产生深远警示。
当前“知识产权先行”策略的不足与潜在风险
“知识产权先行”策略是在各国尊重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形成的,也仅在该前提下有效,但知识产权从来不是纯粹的私法意义上的权利工具。历史上,知识产权制度的演进始终伴随着技术主权博弈的深化。在大国竞争框架下,单纯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已无法保障企业核心知识产权的安全与自由实施。即便完成海外知识产权布局,仍可能因东道国以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或供应链韧性为由的政策调整而丧失技术控制权。安世半导体案表明,非传统壁垒已从市场准入环节延伸至既有资产的运营与处置领域,法律合规并不足以对冲地缘政治风险。
由于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需要以“先申请”为原则获得保护,在当前全球知识产权共识让位于大国科技博弈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先行”存在三大潜在风险:一是出海前的知识产权行为预示了企业技术路线的选择与市场布局的优先级,使东道国监管机构得以提前研判企业战略意图。二是传统知识产权思维惯性使得出海企业过度信赖东道国法律保护,易忽视技术主权博弈的现实障碍,即使拥有权利,也未必能在运营与保护中获得相应竞争利益。三是东道国可借国家安全审查机制重构企业股权结构,使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实际控制人发生分离,导致权利空心化,安世半导体案即为此类风险的现实映射。
新形势下科技出海的知识产权思维转变
当前,我国科技出海面临的国际环境已从市场竞争演变为技术主权竞争,知识产权思维也需从“权利获取”向“控制力保障”转变。
一是海外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不要过度集中,特别需要避免将核心知识产权单一归属于境外子公司,以防东道国以国家安全审查为由实施强制接管或限制处置。可以参考股权设计思路,优化知识产权架构设计,将知识产权所有权与实施权分离,实现多主体、跨法域的分散持有,增强对外部干预的抵御能力。
二是积极参与东道国技术标准制定,嵌入标准必要专利布局,将知识产权(私有产品)与技术标准(公共产品)深度绑定。通过标准必要专利的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原则,在合规框架下提升技术影响力,巩固市场地位。对于已形成标准必要专利的技术,也需警惕东道国以反垄断或公共利益为由施加许可限制。需及时评估技术嵌入标准后的法律风险与地缘政治敏感性,寻求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平衡,避免陷入被动合规困境。
三是投保东道国知识产权政策风险类的保险,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财产保险,以对冲因东道国政策变或他国施压导致的知识产权失效与失控风险。鉴于保险的成本考量,建议至少应保证核心知识产权在关键市场拥有独立的保险利益保障。对于可能受制于长臂管辖或地缘冲突的技术领域,投保尤为必要,东道国在强制接管或限制技术流动时,至少还得考虑保险赔付带来的经济成本与国际声誉损失,从而形成一定的制约效应。[本文系同济大学德国研究中心2024年度校内开放课题项目(2024DYZKXN03A)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同济大学德国研究中心研究员、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徐明]
(编辑:刘珊)